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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百一十九、贾荣昌在法庭上晕倒了

乔宝山下班回到家里的时候,已是近七点钟。屋里只有儿子乔睿一个人在在家里,不见妻子的踪影。

“乔睿,你妈呢?没回家来吗?”

“没有,刚才妈说一个朋友请她吃饭,她要回来晚一些,她让你回来给我做饭。”

乔宝山本想给妻子打个电话,问问她什么时候回来,但一想,妻子还在为秦小琴的那封信生气,已经两天没和他说话了,便有些心灰意懒。他心里有事,也懒得做饭,就说:“乔睿,今天爸带你出去吃饭吧,你想吃什么?”

“太好了,我吃肯德基。”乔睿不假思索地说。

“好,我就带你去吃肯德基。”

乔宝山领着儿子,步行了几百米,在儿子的指引下,找到了坐落在这座城市一条主要街道上的唯一的一家肯德基连锁店。走进去,店里生意极端的清冷,食客寥寥无几。服务员很是热情地拿来了菜单,问他们父子要什么?乔宝山便转而征求儿子的意见。

“爸,你是要我想吃什么,随便点吗?”乔睿问。

“对,只要单子上有的,你随便点。”

儿子点了炸鸡粒、炸鸡腿、汉堡、薯条、可乐等。不一会儿的功夫,服务员把儿子点的食品用托板端了过来。儿子兴奋异常,津津有味地吃起来。乔宝山,只是看着儿子吃,胃里没有半点食欲,只是慢慢地呷着可乐。他的眼睛出神地望着窗外,想起了心事。

上午庭审贾荣昌一案的情景又浮现在他眼前。

案件因为涉及不满十四岁女孩,为了保护女孩的隐私而实行了不公开内部审理。出庭的人除了几个审判员便是原告、律师和被告及律师,公诉机关来了一名检察员,宣读了控告状。案情本来比较简单,被告在宾馆房间里由原告女孩儿陪着喝酒,未经原告当事人的同意,强迫原告当事人与之发生了性关系,并且强留原告当事人在宾馆住宿。事后,被告给了原告当事人两万元钱。原告虽然接受了这两万元钱,但仍然对被告的强迫*行为作了控告。公安机关某派出所受理了报案,并勘验了留有原告*和被告处女膜破裂用裤头揩擦留下的血迹。控方认为,原告是未成年女孩儿,留在女孩裤头上的血迹和*也证明了被告奸污原告当事人的事实的存在。尽管被告在事后企图以金钱了赎买自己的罪恶,妄图将违反当事人主观意愿的*行为变成卖*和**行为,但具刑法有关规定,与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,无论自愿还是强迫,均可视为*罪。因此控方依据我国的有关刑法指控被告犯有*罪,要求法院依法惩处被告的罪行。

被告则坚决否认是强迫行为,称他与原告当事人发生性关系当时是得到了当事人的同意。而且当事人在与被告发生性关系讲好嫖资为一千元一夜,当事人发育良好,无论从个头情况还是身体的丰腴程度都表现出成年女子的体态特征。因此被告便在没有详细询问其年龄的情况下,与其发生了性关系。事后,被告发现原告当事人身体下部出血了,出于对其怜悯,特意多拿出一万九千元做为处女补偿金。被告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,很高兴地走了。但事后在某些人的挑唆之下,控告被告为*,意在更多的敲诈被告的金钱。被告方的律师还掌握了原告当事人在这一事件之后发生的卖*行为。原告当事人就在几天前,在一家宾馆里与一个年轻人发生了性关系,事后,嫖客给了原被告当事人三百元钱做为嫖资,原告和嫖客的卖***行为正巧被宾馆房间原来安装的监控录像记载了下来。被告律师出示了监控摄像头拍下的影像。

而原告当事人对这被告方律师出示的所谓卖*证据的辩解则是,那天,有一个身着公安服装的人来找原告当事人,以案件需要重新核实当时的事情为名,把女孩儿领到了一家宾馆,就是那个身着警服说是要模拟当时的情景,让女孩儿脱光了衣服,那个人自己也脱了衣服,和女孩儿发生了性关系,事后给了女孩儿三百元钱,说是协助破案的费用。女孩被那个所谓的警察带走时,有女孩的母亲在场,能够证明。

由于新的证据的出现,使案件变得扑朔迷离,真伪难辨。审判员要求原告当事人的母亲出庭作证。然而随着原告当事人母亲的出现,事情又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:被告贾荣昌脸色苍白地站起来说:“我承认,我有罪,那女孩儿是个好女孩儿,她确实不同意和我发生性关系,是我*了她,我认罪,法官判我多少年徒刑我都没意见。”贾荣昌说完这话,头上大汗淋漓,突然做出痛苦万状的表情,说他心脏有些难受。审判长宣布休庭,并派人把贾荣昌送进了市医院。(未完待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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